为贯彻我国档案开放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大力促进公民的各项社会研究和国际间的文化学术交流,充分发挥档案的凭证作用、参考作用、教育作用。现将利用开放档案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经档案馆同意,均可利用开放档案。
二、港、澳、台、侨胞,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直接到档案馆查阅;利用其它开放档案,经档案馆同意后,即可查阅。
三、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开放档案,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档案馆提出申请,申请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经档案馆同意后,可利用开放档案。
四、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征得档案馆的同意。
五、利用开放档案应遵守《档案馆阅档室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对档案涂改、勾画、损毁,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予以处理。
六、利用开放档案,收费标准按省、市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和京口区物价局审批的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